商家“反向抹零”吃高额罚单,冤不冤?

发布时间:2024-01-06 13:32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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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饭店‘反向抹零’多收1毛被罚4500元”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热议。记者了解到,涉事饭店因“反向抹零”多收取消费者0.1元被举报。辽宁大连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饭店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对该饭店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一饭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饭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饭店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近日,该局对涉事饭店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结账时,商家抹个零头,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了。少收几角几分钱,既能凑个整方便付款,又能和顾客“搞好关系”。但没想到的是,商家还有“反向抹零”的操作,近年来,类似的事件频频出现。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也接到一起类似投诉。消费者诉称,某商家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滩镇一家超市因“反向抹零”行为,被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据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该超市售卖猪肉时存在“反向抹零”情况,多收取消费者0.03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家“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

深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如果商家“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

“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经营,和气生财,想留住回头客就不能动歪脑筋,商家可以选择不‘四舍’,但不能把反向多收说成‘五入’。哪怕一分钱,也是消费者的权益。”深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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