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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化妆品当“赠品”两人捆绑销售获刑

含汞化妆品当“赠品”两人捆绑销售获刑

  • 发布时间:2023-02-22 13:30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万承源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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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化妆品当“赠品”两人捆绑销售获刑

【概要描述】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 作者:万承源 沈高轩
  • 来源:扬子晚报
  • 发布时间:2023-02-2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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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医美乱象频发,受到社会关注。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2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化妆品赠品含汞,捆绑销售卖了20多万

  2019年至2020年间,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高某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

  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某。高某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多万元。

  被害人张某某从史某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害人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已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美门诊超资质隆鼻手术退一赔三

  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美容医疗门诊部在对张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签署术前告知书后,对张某行全身麻醉并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美容手术,张某共计向美容医疗门诊部支付6万余元,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3万余元。美容医疗门诊部为张某实施手术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

  《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手术时仅具备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手术资质。后张某认为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美容医疗门诊部存在欺诈,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判令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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