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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12种醉驾不得适用缓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湖南建设。
《会议纪要》共15条,明确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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